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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56 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
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命題點57 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屈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布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杏核實裁決有以上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山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中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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