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這門課考點解析,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物權
(1)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領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2)物權的種類
物權可按如下劃分:
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
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
2)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劃分。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屬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3)按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劃分。
動產物權,是指以能夠移動的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質押權、留置權。
不動產物權,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土地使用權。
(3)物權的保護
l)請求確認物權
當物權歸屬不明或是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物權。請求確認物權包括請求確認所有權和請求確認他物權。
2)請求排除妨礙
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妨礙人排除妨礙,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礙人排除妨礙。排除妨礙的請求所有人、用益物權人都可行使。
3)請求恢復原狀
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復原狀,恢復原狀的請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4)請求返還原物
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5)請求損失賠償
當他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的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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