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經濟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16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62、撤銷權消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6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64、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165、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
166、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16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的: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16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
169、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70、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7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72、合同轉讓:依法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
17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74、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fā)生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
17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176、債權債務轉讓方式:合同轉讓;因企業(yè)的合并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177、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178、合同終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其他情形。
179、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180、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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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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