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糾紛處理
調解的形式:A民間調解 B行政調解 C法院調解 D仲裁調解
下列幾類人不能作為證人:A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 B訴訟代理人 C審判員 陪審員 書記員 D鑒定人員 E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
合議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集體審理和評議裁判的制度,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委托權限分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
財產保全有兩種:訴訟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
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時間為15天,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天
仲裁協議法律效力表現為:A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B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C對仲裁機構的效力
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的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A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 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簽訂的仲裁協議 E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就該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根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A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B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節(jié)或者其他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可分為四種形式:A維持原判 B撤銷裁決 C履行裁決 D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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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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