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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相關知識資料:講義(7)
四、承擔違約責任的特殊情形
(一)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重點解析:
1、關于先期違約,主要還是應該掌握法條內容。
2、舉例說明先期違約
承包商與業(yè)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日期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承包商即使夜以繼日地工作,也就剛剛能夠完成任務?,F(xiàn)在承包商已經將現(xiàn)場所有的材料、設備、人員撤離現(xiàn)場,可以判斷出承包商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則此時業(yè)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現(xiàn)一棟樓房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現(xiàn)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現(xiàn)在承擔的違約責任稱為先期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現(xiàn)在明確表示(例如向業(yè)主發(fā)來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了,則業(yè)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
2Z202062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2Z202070 合同的擔保
2Z202071 掌握保證
二、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擔保法》第7條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同時,《擔保法》也規(guī)定了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一)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三)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重點解析:
1、應當重點掌握《擔保法》規(guī)定的這三大類不得為擔保人的情形。
2、除外規(guī)定,也應當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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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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