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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相關知識資料:違約行為
66.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之間簽訂抵押合同(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發(fā)包承包合同
在上面兩個條件都存在的條件下,銀行和施工單位都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拍賣或折價受償
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67.違約行為
概念
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
違約行為的分類
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68.違約責任
概念
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性質
是財產(chǎn)責任,表現(xiàn)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本質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責任
客觀要件:出現(xiàn)了客觀的違約事實
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方可免除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9.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繼續(xù)履行(強制實際履行)
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必須建立在能夠并且應該實際履行的基礎上,除非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標的物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非違約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數(shù)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預見的可能損失
70.承擔違約責任的特殊情形
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構成要件
時間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違約將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應當各自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
當事人應當向合同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糾紛另行解決
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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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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