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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相關知識重要知識點(8)
三十六、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造成確信該合同有效成立的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表現(xiàn)為賠償責任,其一般發(fā)生在訂立合同階段。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顯著區(qū)別。
三十七、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
1.該責任發(fā)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區(qū)別。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并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是,在訂約階段,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負有保密、誠實等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也稱先合同義務。若當事人因過錯違反此義務,則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fā)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三十八、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十九、什么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變更、撤銷,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導致合同變更與撤銷的原因有:
1.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因自己過錯(如誤認或者不知情等)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錯誤認識而訂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情形。
2.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對方遭受重大不利,而自己獲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qū)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撤銷。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四十、什么情況下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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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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