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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相關知識資料:講義(3)
2Z202043熟悉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重點解析:
1、法條的內容,要準確掌握。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二是該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特別是在答題時,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第二個條件。
3、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4、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及行使代位權費用的承擔主體,都要很好地掌握。
2Z202044了解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
所謂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重點解析:
1、注意掌握債權人三種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其共同的要件都是“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特別要注意第三種情形,除需要滿足“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兩個要件外,還要求“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而第二種“無償轉讓財產”,則不要求受讓人知道給債權人造成損失。
3、撤銷權行使范圍和費用負擔,可參照代位權的相應內容來掌握。
4、在《考試用書》中,共出現兩個不同的撤銷權。此處指的是對債務人惡意行為的撤銷;而本書中另一個撤銷權則指的是對合同效力的撤銷。
5、上文中的兩個期限,要注意各自的起算點。
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在法理上被稱為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概念。法律規(guī)定除斥期間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維護交易的穩(wěn)定狀態(tài);二是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7、我們這里一起學習了三個權利: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我們來總結一下他們都是由誰來行使的。
抗辯權(不管是哪一種抗辯權)都是由債務人行使的;代位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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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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