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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30 民 法
一、民法概論
二、民事法律關系
三、民事法律行為
四、代理制度
五、債權制度
六、物權制度(重點)
七、知識產(chǎn)權制度
八、訴訟時效制度
一、民法概論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物權法》。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nèi)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與財產(chǎn)關系。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內(nèi)容;它包括人身關系與財產(chǎn)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
2.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
3.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
1.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3+4+2):
3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4個客體:財、物、行為、非物質財富
2種法律關系內(nèi)容: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
自然人的3種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16)
《民法通則》第11條規(guī)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類:無民事行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備的4條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財產(chǎn)或經(jīng)費;
第三,有名稱、機構和場所;
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包括:財、物、行為、非物質財富。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
權利和義務
2.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
(1)主體變更
①主體數(shù)目變化
②主體改變-轉讓
(2)客體變更
①客體的范圍變更
②客體性質變更
(3)內(nèi)容變更
①權利增加
②權利減少
3.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
(1)自然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的自然終止是指某類民事法律關系所規(guī)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
(2)協(xié)議終止
①即時協(xié)商
②約定終止條件
(3)違約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違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fā)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范的權利不能實現(xiàn)。
三、民事法律行為
1.內(nèi)涵
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分類
(1)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3.成立要件
(1)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內(nèi)容合法
(4)行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義
(二)代理的種類
(三)責任承擔
(四)代理的終止
(一)代理的涵義
1.內(nèi)涵
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實施民間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三方當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jù)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jù)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分為5種代理的責任承擔
1.授權不明確——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代理人承擔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代理人承擔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擔,特殊情況除外
(四)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滿或完成;
(2)取消代理關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一方或兩方的機構終止。
2.法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單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五、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二)債發(fā)生的依據(jù)
(三)債的消滅
(一)債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與被害人之間也形成債的關系。
(二)債的發(fā)生根據(jù)
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債的發(fā)生根據(jù)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合同
2.不當?shù)美?/p>
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
3.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4.侵權行為
是指侵害他人財產(chǎn)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5.其他
(三)債的消滅
1.履行
2.抵銷
3.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或法院裁決,可將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
(2)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標的物應收歸國有。
4.混同
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家企業(yè)合并)。
5.免除
債權人放棄債權。
6.當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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