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隊轉業(yè)干部本人具備條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礎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隨軍前有本市常住戶口。
4.配偶隨軍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4年(截止當年3月31日前,以戶口本登記時間為準)。
5.雙軍人單轉或雙轉。
6.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可比照北京市軍隊干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城區(qū)正營職或技術10級,副營職或技術11級且軍齡滿15周年,郊區(qū)副營或技術11級即可)。
二、軍轉干部的父母具備條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戶口且身邊無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戶口,配偶為獨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戶口,本人未婚。
10.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并且在邊遠艱苦地區(qū)(國人部發(fā)[2006]61號、[1989]14號,下同)滿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離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軍轉干部具有特殊情況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戶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擇業(yè)的。
12.在邊遠艱苦地區(qū)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13.戰(zhàn)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14.因戰(zhàn)因公致殘的。
四、軍轉干部轉業(yè)因工作需要
15.軍隊轉業(yè)干部具有本科學歷,取得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在國內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被國家或北京市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高新技術企業(yè)接收,并經市軍轉辦批準的。
五、軍轉干部滿足其它條件之一
16.配偶畢業(yè)分配或工作調動屬高校畢業(yè)、單位骨干、不能調離北京(非隨軍、非當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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