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單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2.2008年3月,甲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甲企業(yè))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甲企業(yè)借款提供共同保證,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后甲企業(yè)經營業(yè)績不佳,虧損嚴重,王某遂與陳某約定,以3:2的比例分擔保證責任。
2009年6月,因甲企業(yè)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了該破產案件,故乙銀行要求王某與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王某認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yè)承擔責任;陳某則宣稱自已沒有財產,且認為自已與王某已有約定,只需承擔40%的責任經查,陳村對自已的遠親林某還享有10萬元的到期借款債權,一直沒有要求林某返還。乙銀行最后決定分別對王某、陳某和林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由王 和陳某承擔責任,由林某代替陳某向自已償還10萬元借款。
要求:
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提出的乙銀行應先要求甲企業(yè)承擔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陳某提出自己對銀行的保證自然人只需要承擔40%的主張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乙銀行請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陳某償還10萬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本題中,王某和陳某與乙銀行的保證合同中雖然將保證方式約定為一般保證,但是甲企業(yè)的破產申請已為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
(2)陳某的主張不成立。根據(jù)規(guī)定,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娥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郑筛鬟B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本題中,王某與陳某并未與債權人乙銀行就份額作出約定,屬于連帶共同保證,因此,陳某不得以其內部份額對抗乙銀行,王某與陳某向債權人乙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甲公司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王某和陳某按其約定的比例分擔。
(3)乙銀行的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據(jù)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本題中,陳某怠于行使自己對林某的借款債權,已經危害到乙銀行債權的行使,因此乙銀行有權行使代位權。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保證與合同履行”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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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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