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tǒng)的復習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二節(jié) 契稅法律制度
1.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籌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計稅依據
(1)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補交契稅的情況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4.稅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第三節(jié) 車船稅法律制度
1.納稅人
(1)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2)由于租賃關系,致使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車輛擁有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3)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華僑、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屬于車船稅的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3.征稅范圍
(1)車輛
①載客汽車(包括電車);
②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專業(yè)作業(yè)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無軌電車等。
(2)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駁船)
4.免征車船稅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如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
(2)在農業(yè)(農業(yè)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3)捕撈、養(yǎng)殖漁船;
(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5)警用車船。
5.計稅依據
(1)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
(3)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6.車船稅的計算
(1)載客汽車和摩托車的應納稅額=輛數×適用年稅額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應納稅額=自重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3)船舶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4)拖船和非機動駁船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適用年稅額×50%
【解釋】車船稅的定額稅率不要求考生記憶。
7.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中記載日期的“當月”(而非次月)。
(2)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xù)的,以車船購置發(fā)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第四節(jié)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納稅人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2.征稅范圍
(1)凡是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2)建制鎮(zhèn)的征稅范圍為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區(qū),但不包括鎮(zhèn)政府所在地所轄行政村。
3.計稅依據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作調整。
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算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5.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6.稅收減免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的一般規(guī)定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用地;
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⑥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⑦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特殊規(guī)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②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③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fā)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④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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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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