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存貨的期末計量
一、存貨期末計量原則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可變現凈值是在日?;顒又小?/p>
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fā)生的成本、估汁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二、存貨期末計量方法
(一)可變現凈值的確定
1.企業(y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2.為執(zhí)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價格。
企業(yè)持有的同一項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汀購數量的,應分別確定其可變現凈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分別確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或轉回金額。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二)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與轉回
1.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
存貨跌價準備通常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但是,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qū)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回。
企業(yè)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比較存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計算出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再與已提數進行比較,若應提數大于已提數,應予補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3.存貨跌價準備的結轉。
企業(yè)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貨已經銷售,則企業(yè)在結轉銷售成本時,應同時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對于因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換轉出的存貨,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按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換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也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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