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的概念
印花稅是對經(jīng)濟活動和經(jīng)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jīng)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印花稅的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zhì);
2、征稅范圍廣泛;
3、稅率低;
4、納稅人自行完稅。
二、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nèi)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jù)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提示:簽訂合同、書立產(chǎn)權轉(zhuǎn)移書據(jù)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nèi)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例題】根據(jù)印花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印花稅納稅人的是( )。(2008年)
A、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B、合同的擔保人
C、合同的證人
D、合同的鑒定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納稅人。印花稅的納稅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jù)人、領受人和使用人。其中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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