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章節(jié)知識點匯總
第二節(jié)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三、契稅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實行 3% ~5%的幅度稅率。
四、契稅計稅依據(j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jù)。
五、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率和稅法規(guī)定的計稅依據(jù)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計稅依據(jù) ×稅率
六、契稅稅收優(yōu)惠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生產(chǎn)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jīng)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契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 納稅地點
契稅實行屬地征收管理。納稅人發(fā)生契稅納稅義務時,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
(三) 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 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收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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