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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試用期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束后,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續(xù)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解釋】將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以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xù)訂或者再次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的工資是可以打折的)。
4.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釋】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期間,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5.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服務期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服務期一般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服務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的過錯
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②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的過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釋】社會保險包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六、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如果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yè)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七、停工留薪
1.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期間。
2.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3.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八、醫(yī)療期
1.醫(y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醫(yī)療期期間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4.醫(yī)療期內的待遇
(1)企業(yè)職工在醫(y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y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九、最低工資制度
1.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在醫(y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y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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