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教育考試中心關于舉行2018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的公告
溫馨提示:
1.必須憑有效身份證(其它證件一律不可代替)、準考證二證進入指定考場,嚴禁攜帶手機等其他通信設備進入考場。
2.請考生認真學習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3.遲到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4.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
5.準考證打印時間:考前3-5天,網(wǎng)上自行打印。
一、考試日程安排:
2018年下半年筆試考試時間為11月3日,筆試各科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各科目均采取紙筆方式考試。
二、考點安排
本次考試湖州市考區(qū)設2個考點:
1.幼兒園、初高中、中職類考生考點設在:浙江信息工程學校
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299號
2.小學類考生考點設在:湖州藝術與設計學校
地址:湖州市長興路1388號
三、用 餐
考試當日中午考點學校食堂對外開放,考生按自己意愿選擇是否在考點學校用餐??荚嚠斎赵缟显趯W校內(nèi)設點售賣午餐券,需要用餐的考生可在考點食堂內(nèi)就餐。
提示:考生于2018年12月上旬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ǎng)站(www.ntce.cn)查詢筆試成績。下半年面試報名及現(xiàn)場確認時間大約為:2018年12月11日-14日。具體以浙江省教育考試網(wǎng)公告為準。
附1
浙江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考生須知
一、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忌_考前30分鐘,持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與居民身份證上不一致的,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進入考場(如:黑色簽字筆、鉛筆、尺子、橡皮等),不得攜帶書籍、資料、包等物品,嚴禁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如:手機等),如有違反按照違規(guī)舞弊處理。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保持安靜,遵守考場紀律,并將本人的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的指定位置,接受監(jiān)考員核對。
四、考生拿到試卷、答題卡后,先核對試卷與自己報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如相符,應在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
五、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除外語科目外,考生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作答,使用其他語言文字作答無效。
六、考生須在答題卡各題目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錯答區(qū)域或者超出規(guī)定區(qū)域的作答內(nèi)容無效。
七、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鐘,可以交卷離開考場。如遇特殊原因,需經(jīng)監(jiān)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考生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提前離場考生須在考點指定休息區(qū)域停留,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考點。
八、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時可舉手向監(jiān)考員反映。凡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九、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及主觀題部分用簽字筆書寫,客觀題部分及選做題信息點用鉛筆填涂。
十、考試結束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題,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忌x開考場時,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忌缬羞`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特別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p>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附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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