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地點:嘉興技師學院,嘉興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文博路793號,考場在教學樓1、2幢。
嘉興技師學院3D圖
嘉興技師學院平面圖
考試時間:
日 期 | 2015年1月2—3日 | |
進入候考室時間 | 上午:7:30 下午:12:15 | 遲到20分鐘不允許進入候考室,將作棄考處理(特別提醒考生仔細看清自己面試時間,候考室也是考場的一部分) |
開考時間 | 上午:8:00 下午:12:40 |
準考證打印時間: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3日,網上自己打印。
面試方法及程序:
采用結構化面試、情景模擬等方法,通過備課、試講、答辯等方式進行。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tǒng)一研制的面試測評系統(tǒng)。
(一)候考:考生持面試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上午面試的考生7:30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7:45抽簽排序,遲到考生順序自然生成;下午面試的考生12:15到達考點,進入候考室候考,12:30抽簽排序,遲到考生順序自然生成。
(二)抽題:按考點安排,抽題老師幫助登陸“面試測評軟件系統(tǒng)”,通過計算機從題庫中抽取試題,打印試題清單。
(三)備課:考生持備課紙、試題清單進入備課室,撰寫教案(或演示活動方案),備課 20 分鐘。
(四) 回答規(guī)定問題:考官從題庫中隨機抽取 2 個規(guī)定問題,考生回答,時間 5 分鐘。
(五)試講 / 演示:考生按照準備的教案(或活動方案)進行試講(或演示),時間 10 分鐘。
(六)答辯:考官圍繞考生試講(或演示)內容和測試項目進行提問,考生答辯。
(七)評分:考官依據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
面試考生守則:
一、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要認真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中的要求及承諾??忌M入候考室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面試考試以每半天為一個時段單元,凡參加本時段考試的考生,需在規(guī)定的時間到達考點候考室??忌刂谷雸鰰r間為:上午7:45;下午12:30。
三、考試正式開始后,遲到(上午8:00,下午12:45后)考生不得進入候考室,并視為考生本人棄考,由考試工作人員做缺考處理??荚囘^程中考生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四、考生可以攜帶必要的教材(紙質)、文具(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個人電腦及各種文字材料(含教材)等進入備課室。
五、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服從候考室監(jiān)考員的管理 。
六、考生在得到候考室監(jiān)考員的指令后,按引導員的引導迅速前往抽題室。
七、考生在抽題室監(jiān)考員的指導與監(jiān)督下進行抽題、打印試題清單。
八、考生在進入備考室后領取備課紙,并按照備考室監(jiān)考員的要求就坐??忌趥湔n時,應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
九、面試結束后,考生須向本考場面試考官提交本人試題清單、備課紙,在得到考官準許后離開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果和分數。
十、離開考場后,考生應立即按規(guī)定路線離開考點,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十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于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的考生,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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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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