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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期貨糾紛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jīng)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jù)客戶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執(zhí)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戶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非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第二十條 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shù)量、買賣方向的,期貨公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shù)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平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對交易中模糊之處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錯誤執(zhí)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貨公司承擔,并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交易數(shù)量發(fā)生錯誤的,多于指令數(shù)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于指令數(shù)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
(二)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范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zhí)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市場原因致客戶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的差價利益占為己有的,客戶要求期貨公司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貨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未按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的結算結果通知期貨公司,造成期貨公司損失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未按期貨經(jīng)紀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的結算結果通知客戶,造成客戶損失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發(fā)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xù)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七條 客戶對當日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應當視為對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所產(chǎn)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交易所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對造成期貨公司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公司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期貨公司對造成客戶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對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對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結果有異議,而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或者期貨經(jīng)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nèi)提出的,視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已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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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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