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司法考試“新增必考”的考試規(guī)律,特整理2013年司法考試大綱新增考點列表,總共新增考點44個(含新增子考點):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三國法、刑法、行政法沒有新增考點,經(jīng)濟法新增1個考點,法職道德新增1個考點,刑訴法新增12個考點,民法新增4個考點,商法新增4個考點,民訴法新增22個考點。司法考試大綱各科新增考點的具體變化有: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與2012年相比,2013年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訂完善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二、法理學
與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學部分以修訂完善為主,大綱與教材沒有增刪考點。
三、法制史
與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訂完善教材為主,大綱與沒有增刪考點。
四、憲法
與2012年相比,2013年憲法部分以修訂完善教材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五、經(jīng)濟法(1個新增考點)
與2012年相比,2013年經(jīng)濟法部分:
大綱新增子考點1個:
第五章第二節(jié)“勞動合同法”中,考點“勞務派遣”下新增子考點“勞務派遣崗位”。
六、國際法
與2012年相比,2013年國際法部分的大綱以完善原有內(nèi)容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七、國際私法
與2012年相比,2013年國際私法部分,大綱以完善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八、國際經(jīng)濟法
與2012年相比,2013年國際經(jīng)濟法部分以修訂完善為主,大綱沒有新增考點,教材部分依據(jù)最新法律變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訂。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1個新增考點)
與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yè)道德部分:
大綱作了部分修訂完善,第四章第二節(jié)“律師”中,新增考點“律師宣誓制度”。
十、刑法
與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綱教材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十一、刑事訴訟法(12個新增考點)
與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訴訟法部分調(diào)整較大,主要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最新修訂,大綱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寫。大綱刪除考點11個,新增考點12個:
1.第四章第二節(jié)“審判管轄”中,刪除考點“審判管轄的分類”。
2.第六章第二節(jié)“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中,考點做了調(diào)整,考點“辯護人的權利”下新增“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diào)查取證權”、“提出意見權”、“申訴控告權”、“人身保障權”6個子考點。
3.第七章第一節(jié)“刑事證據(jù)的概念和基本屬性”下,刪除考點“刑事證據(jù)的意義”。
4.第八章“強制措施”中:
(1)第四節(jié)“監(jiān)視居住”中,新增“住處監(jiān)視居住與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特殊規(guī)定”2個考點。
(2)第六節(jié)“逮捕”中,新增考點“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節(jié)“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中,刪除考點“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審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
6.第十章“期間、送達”中,刪除考點“期間的概念”和“送達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節(jié)“補充偵查”中,考點“補充偵查”下新增子考點“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8.第十四章第四節(jié)“審級制度”中,刪除考點“審級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節(jié)“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中,刪除考點“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特別規(guī)定”,新增考點“拒絕辯護”。
10.第十六章第三節(jié)“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中,新增考點“委托宣判”,考點“第二審程序的審理”中,刪除了考點“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要求”。
11.第二十章第一節(jié)“概述”中,刪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
12.第二十二章第二節(ji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中,考點做了調(diào)整。刪除考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概念和特點”、“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十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與2012年相比,2013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部分以完善大綱教材為主,沒有新增考點。
十三、民法(4個新增考點)
與2012年相比,2013年民法部分,大綱新增考點4個:
大綱第二十章第一節(jié)“買賣合同”中,對考點做了調(diào)整,并新增“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這4個考點。
十四、商法(4個新增考點)
與2012年相比,2013年商法部分的修訂,大綱和教材修訂集中在證券法部分:
大綱中,第七章第七節(jié)“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中,考點作了調(diào)整,新增“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律規(guī)制”、“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律規(guī)制”、“基金服務機構”、“基金行業(yè)協(xié)會”4個考點。
十五、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22個新增考點)
與2012年相比,2013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部分,大綱新增考點22個,刪除考點5個:
1.第二章第一節(jié)“基本原則”中,新增考點“誠實信用原則”,考點“檢察監(jiān)督原則”下,新增子考點“抗訴和檢察建議”。
2.第五章“當事人”:
(1)第四節(jié)“訴訟代表人”中,新增考點“公益訴訟”。
(2)第五節(jié)“第三人”中,新增考點“第三人撤銷之訴”。
3.第七章第二節(jié)“民事證據(jù)的種類”:
(1)新增考點“電子數(shù)據(jù)”。
(2)考點“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其下新增子考點“專業(yè)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節(jié)“送達”中,考點“送達方式”下新增子考點“電子送達”。
5.第十一章“財產(chǎn)保全與先予執(zhí)行”改為“保全與先予執(zhí)行”:
(1)第一節(jié)“財產(chǎn)保全”改為“保全”,其下考點做了相應調(diào)整。
(2)考點“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點“行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節(jié)“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中,考點“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下新增子考點“惡意訴訟行為”。
7.第十三章第二節(jié)“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新增考點“先行調(diào)解”。考點“審理前的準備”下,新增子考點“整理爭議焦點”和“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節(jié)“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中,新增考點“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guī)定”。
9.第十六章“特別程序”中:
(1)新增第七節(jié)“確認調(diào)解協(xié)議案件的審理”,包括“確認調(diào)解協(xié)議的申請與受理”、“確認調(diào)解協(xié)議案件的管轄”、“人民法院對確認調(diào)解協(xié)議案件的審理與裁定”3個考點。
(2)新增第八節(jié)“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包括“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對實現(xiàn)擔保物權申請的裁定”2個考點。
10.第十七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
(1)第三節(jié)“基于檢察監(jiān)督權的抗訴提起再審”中,新增考點“抗訴和檢察建議的啟動”。
(2)第四節(jié)“基于訴權的申請再審”中,考點“申請再審的條件”下考點做了調(diào)整,并新增子考點“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
11.第十八章第三節(jié)“對支付令的異議”中,考點“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下新增子考點“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轉換”。
12.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
(1)第二節(jié)“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中,考點“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下刪除子考點“協(xié)議管轄”和“應訴管轄”。
(2)第三節(jié)“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與送達”中,刪除考點“涉外財產(chǎn)保全”。
13.第二十三章第一節(jié)“仲裁概述”中,刪除考點“仲裁的類型”。
14.第二十四章第二節(jié)“仲裁協(xié)會”中,刪除考點“仲裁協(xié)會的設立”。
15.第二十六章第三節(jié)“仲裁中的保全”中,考點做了調(diào)整,并新增考點“行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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