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豁免論認為,一個國家,不論其行為的性質如何,在他國享有絕對的豁免,除非該國放棄其豁免權;另外,它主張在國家未自愿接受管轄的情況下,一律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有關國家為當事人的民商事爭議。
限制豁免(相對豁免)論認為,把國家的活動劃分為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或統(tǒng)治權行為和事務權行為,或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在國際交往中,一個國家的主權行為在他國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權行為在他國則不享有豁免。
我國堅持絕對豁免主義,我國的觀點是:
(a)一國不對他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進行管轄。
(b)一國的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受理以外國國家作為被告或外國國家作為訴由的訴訟,也不對外國國家的代表或國家財產采取司法執(zhí)行措施。
中國的立場之總結:我國堅持絕對豁免主義;認為豁免權可放棄(包括明示放棄:明確告知接受管轄權和默示放棄:起訴、應訴、反訴、介入);管轄豁免、執(zhí)行豁免和訴訟程序豁免之放棄須分別為之;曾放棄不意味永遠放棄;出庭主張豁免權不等于放棄;國企不享有豁免;如果外國不尊重中國的豁免權,我國將采取對等限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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