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重點法條]《若干解釋》第十二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y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yè)、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yè)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yè)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非國有企業(yè)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yè)隸屬關系的,該企業(y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股份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yè)名義提起訴訟。
★[考點歸納]
1、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一般標準。根據《若干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判斷原告資格的一般規(guī)則是是否“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理解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該行為是否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調整或產生了影響,如果確實產生了現實的影響效果,即具備原告資格。
2、特殊情形。
(1)相鄰權人。
(2)公平競爭權人。
(3)受害人。
(4)與復議或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
(5)聯營企業(yè)、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yè)的聯營、合資或合作各方。
(6)農村土地承包權人。
(7)非國有企業(yè)或其法定代表人。
(8)股份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
★[識記重點與解題竅門]
1、司法解釋第15條、17條、18條均涉及企業(yè)起訴的原告資格問題,但絕不能機械地理解為中外合資、合營企業(yè)就適用第15條;非國有企業(yè)就涉及第17條;而股份制企業(yè)則涉及第18條。這三條分別有不同的立法背景,了解了這些背景,才能體會這三條的規(guī)范意義。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