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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1

發(fā)表時間:2014/4/8 15:38:05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wǎng)校司法考試網(wǎng)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共犯人的分類概述

【知識要點】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不可能同時還是教唆犯、幫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時還是從犯、脅從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沒有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當然,主犯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注意: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實行犯根據(jù)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根據(jù)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幫助犯可以是從犯(包括脅從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實行犯,又被稱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屬于最近幾年司法考試中可能命題的知識點,希望考生注意。

對犯罪實施過程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關鍵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實支配性,是正犯。行為人不必出現(xiàn)在犯罪現(xiàn)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xiàn)的,就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例如,張三利用精神病人強奸婦女,張三是強奸罪的間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屬于行為的身體活動受強制的身體活動。例如利用他人的條件反射動作等;使他人喪失自由意志進而利用其身體活動。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利用不知情者的間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

例如,醫(y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不知情而照辦。醫(y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如果沒有過失就無罪。

再如,甲欺騙乙家中的鐘點工丙,聲稱自己是乙的秘書,要求丙將乙的公文包交給自己帶給乙,丙信以為真,將公文包交給了甲。由于丙沒有處分財產(chǎn)的權限,所以甲只成立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

例如,醫(y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本應按規(guī)定檢查針劑,但因為過于相信醫(yī)生的權威而未檢查并照辦。醫(y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構成醫(yī)療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檔穿衣鏡后面,而乙知道,乙為了殺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鏡開槍,穿衣鏡被打碎,丙也中彈身亡。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毀壞財物罪范圍內(nèi)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難以成立該身份犯的間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聲稱辦案需要,要求郵政工作人員大量開拆郵件的,甲不成立私自開拆郵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間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間接正犯與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雖然有責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這種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的行為。

例如,甲欲實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向乙隱瞞牟利目的,利用乙傳播淫穢物品。因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二者在傳播淫穢物品罪范圍內(nèi)成立共同犯罪。此處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xiàn)。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身份的行為。

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聯(lián)防隊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乙。甲構成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沒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構成該罪的幫助犯(如果乙致人輕傷,則會觸犯故意傷害罪)。甲乙構成該罪的共同犯罪。此處也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xiàn)。

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

例如,甲迫使乙殺丙,同時將乙要殺丙的實施告知丙,讓丙在正當防衛(wèi)時殺死丙,后來丙果真在正當防衛(wèi)時殺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再如,甲誣告陷害乙犯故意殺人罪,后來司法機關判處乙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與誣告陷害罪的想象競合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為。當利用者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對結果缺乏認識或產(chǎn)生其他法益關系的錯誤,導致被害人實施了損害自己法益的行為時,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

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離家出走,有殺乙故意的鄰居丙告訴乙:“你假裝上吊,我馬上打電話叫甲回來看看,嚇嚇他,讓他以后不敢再和你爭吵。”以聽從丙的意見,將搭在房梁上的繩子套在脖子上,丙便離開,乙很快吊死。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經(jīng)典考題54】(T20080208)關于實行犯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按照我國《刑法》總則的規(guī)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實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對簡單共同犯罪中的各實行犯進行處罰時,要遵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

D.間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特殊類型的實行犯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對實行犯的理解。

1.根據(jù)我國刑法理論,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分為教唆犯、實行犯、幫助犯和組織犯。教唆犯不可能也是實行犯。A選項說法錯誤。

2.實行犯與主犯是按照不同標準在所做的分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實行犯是指實施直接侵犯法益行為的人。所以,實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有的實行犯可能也是從犯),主犯也不一定是實行犯(有的教唆犯也可能是主犯)。B選項說法錯誤。

3.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其行為是一個相互聯(lián)系、相互配合的有機整體,任何人的行為導致的結果,都是作為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導致的結果。所以,在對共同犯罪人進行處罰時,要堅持“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C選項說法正確。

4.間接正犯是實行犯的一種基本類型,通常和被利用者不成立共犯。所以“間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特殊類型的實行犯”的說法錯誤。D選項說法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C.

二、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知識要點】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方面,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為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另一方面,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因為當刑法明確規(guī)定對某些聚眾犯罪僅僅處罰首要分子(如第291條等),而此時首要分子就是一個人的情形下,不存在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

一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處罰原則:

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換言之,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是其他主犯的處罰原則:

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聚眾斗毆中,首要分子要對參加者斗毆行為導致的結果(重傷、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詐騙集團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對詐騙集團的全部犯罪數(shù)額負責,只對自己參與詐騙的全部數(shù)額承擔責任。

【經(jīng)典考題55】(2008年試卷二第91題)四位學生在課堂上討論共同犯罪時先后發(fā)表了以下觀點,其中正確的選項是:

A.甲: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應當對集團成員所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從犯的處罰應當輕于主犯,所以,對于從犯不得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C.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為聚眾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阂婚_始被犯罪集團脅迫參加犯罪,但在著手實行后,非常積極,成為主要的實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認定為主犯

解析: 本題主要考點是對主犯、從犯、脅從犯刑事責任的認定。

1.“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并不等于“集團成員所實施的全部犯罪”。犯罪集團成員如果在集團總體性、概括性故意支配下實施的罪行,屬于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要承擔責任。例如盜竊集團成員在集團總體、概括的盜竊故意支配下實施的盜竊行為,首要分子無論是否知曉特定的盜竊行為,都要對整體數(shù)額承擔刑事責任。反之,如果集團成員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總體上、概括性故意的行為,只能由實施者承擔責任。例如盜竊集團成員在盜竊過程中實施了強奸行為的,就超出了集團總體、概括的故意范圍,不屬于集團所犯罪行,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A選項說法錯誤。

注意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事責任的幾種特殊情形: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事先確定、指示了集團的犯罪范圍,但當集團成員超出該犯罪范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首次犯罪行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對,而是默認,甚至贊同、慫恿,導致集團成員以后實施該種犯罪的,雖然首要分子對成員的“首次犯罪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對集團成員后來實施的相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2)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nèi)容作出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沒有明確限定具體目標、具體罪名等情況下,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明顯超出首要分子的確定范圍,或者說,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仍然處于首要分子確定、指示的范圍之內(nèi)時,首要分子仍應承擔責任。例如盜竊集團首要分子要求成員盜竊,但沒限定盜竊的對象,那么,只要成員實施了盜竊行為(盜竊普通財物、盜伐林木、盜竊槍支彈藥等等),首要分子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3)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nèi)容作出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集團成員發(fā)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的情況下,首要分子應當根據(jù)部分共同犯罪說的原理承擔責任。

(4)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是容易轉(zhuǎn)化的犯罪,那么,當集團成員在實施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過程中轉(zhuǎn)化為另一重罪時,首要分子原則上應當對轉(zhuǎn)化后的犯罪承擔責任。如果首要分子嚴令不得轉(zhuǎn)化,對于集團成員轉(zhuǎn)化犯罪的,首要分子和該成員就轉(zhuǎn)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5)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某種基本犯罪行為,但集團成員在實施基本犯罪時造成加重結果的,首要分子應對結果加重犯承擔責任。

2.刑法第26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备鶕?jù)該條文的規(guī)定,B選項前半截命題本身沒問題,但后半截命題錯誤: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雖然并無“比照主犯”的規(guī)定,但一般認為從犯比主犯的處罰更輕;但是“對于從犯不得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錯誤,因為對于從犯的從寬處罰是針對沒有從犯情節(jié)而言的,而不是指對某些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B選項說法錯誤。

3.首要分子不等于主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二者之間是交叉關系。C選項正確。

參考歷年真題:(2005年試卷二第8題)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下列關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首要分子除了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還包括聚眾犯罪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前者一定屬于主犯,后者需要根據(jù)聚眾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來判斷首要分子是否主犯:如果成立共犯,首要分子屬于主犯;如果只有首要分子一人成立犯罪,無所謂主犯。所以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反之,主犯既可以是首要分子,也可以不是首要分子。該題正確選項為D.

4.共同犯罪人按照所起作用的大小,分為主犯、從犯與脅從犯(脅從犯的分類考慮了參加犯罪的原因)。共同犯罪人是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需要綜合全案,根據(jù)犯罪人在整個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來判斷。如果犯罪人被脅迫參加犯罪,但著手實行后非常積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不能再認定為脅從犯,而應直接認定為主犯。D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活學活用78】關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承擔刑事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

A.黑社會組織的成員乙得知記者張某要揭發(fā)該黑社會組織的罪行,便自作主張殺害了張某。事后,黑社會組織首要分子甲極力夸獎乙的行為。甲不應對乙殺害張某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B.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甲指示其成員實施盜竊行為。該集團的三名成員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轉(zhuǎn)化為搶劫。甲不應對三名成員的罪行承擔責任

C.搶劫集團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確定、指示其成員實施搶劫財物的行為。一段時間后,其成員乙、丙為了勒索財物,實施了綁架行為。事后,甲在集團內(nèi)部“夸獎”乙、丙的行為。時隔不久,其他集團成員因為甲“贊成”綁架也實施了綁架行為。雖然首要分子甲對乙、丙的綁架罪不承擔責任,但對于其他成員后來實施的綁架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D.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員實施盜竊行為,而沒有限定盜竊的目標等內(nèi)容,集團成員盜伐林木時,首要分子仍然對該盜伐林木的犯罪承擔責任。同樣,集團成員盜竊危險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應對盜竊危險物質(zhì)罪承擔責任。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三、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或者教唆犯)。實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屬于從犯(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從犯應當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幫助犯的有關知識:

幫助犯,是指幫助實行犯實行犯罪的人。幫助行為必須是實行行為以外的行為,對實行行為起促進作用。幫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幫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實際起到幫助作用。

注意: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為與幫助的故意,共犯從屬性說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

1.幫助行為包括物理性幫助(如提供兇器、排除障礙)和心理性幫助(者如改進作案方針、撐腰打氣、吶喊助威)。

2.幫助行為包括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例如,公司法務部經(jīng)理甲與公司客戶乙相勾結欲詐騙公司財物,乙提供有陷阱的合同,甲審查時未作說明。甲便是不作為的幫助犯。再如,劇場負責人,目睹演員演出淫穢節(jié)目,

3.幫助行為包括事前幫助和事中幫助,不包括事后幫助。事中幫助就是承繼的幫助犯。事后幫助,也即既遂后幫助,成立窩藏、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4.對中立的幫助行為,可能認定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馬上要實行犯罪,為其順利進行提供幫助力的行為。

(1)甲在撬他人保險箱時口于舌燥,甲遞給乙一瓶礦泉水,使乙得以繼續(xù)撬保險箱,甲構成幫助犯。

(2)出租車司機甲明確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殺人,仍將其運往目的地,甲構成幫助犯。

(3)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進到商店要求買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兇仍賣給乙,乙果然拿刀將丙砍成重傷,甲構成幫助犯。

(4)甲、乙、丙組成盜竊團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飯館吃飯。飯館老板丁明知他們吃完飯要外出盜竊仍給他們提供服務。丁不構成幫助犯。

5.刑法如果將特定幫助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犯罪,就不再是幫助犯,而按獨立罪名論處。

注意:刑法規(guī)定將特定幫助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其他犯罪實行行為的情形屬于司法考試中的重要考點。常見的情形有:

(1)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向背叛國家、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活動進行資助行為的。

(2)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

(3)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條):“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p>

(4)窩藏、包庇罪(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p>

(5)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第306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p>

(6)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p>

(7)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

(8)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3款):“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p>

(9)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p>

(10)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第407條):“林業(yè)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guī)定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jié)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

(11)放縱走私罪(第411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jié)嚴重的?!?/p>

(12)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對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p>

(1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p>

(1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第2款)。該罪名是過失犯罪,不是幫助犯。

【經(jīng)典考題56】(2007年試卷二第3題)關于共犯,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幫助的,以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論處

B.以出賣為目的,為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轉(zhuǎn)被拐賣的婦女的,以拐賣婦女罪的幫助犯論處

C.應走私罪犯的要求,為其提供資金、賬號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D.為他人偷越國(邊)境提供偽造的護照的,以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的關系。

1.刑法第358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組織賣淫罪,但第三款單獨規(guī)定了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所以為他人組織賣淫提供幫助的,不再成立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也不能認為成立組織賣淫罪(幫助犯)與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實行犯)的想象競合犯,而只成立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實行犯)。A選項說法錯誤。

2.拐賣婦女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屬于繼續(xù)犯,任何直接控制婦女的行為都屬于拐賣的實行行為,刑法第240條第二款也作了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所以,為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轉(zhuǎn)被拐賣婦女的行為,屬于拐賣婦女罪的實行行為,而非幫助行為(知道真相為運送被拐賣婦女單純提供機動車的,可以認定為幫助行為)。B選項說法錯誤。

3.刑法第156條規(guī)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盋選項說法正確。

4.刑法第322條規(guī)定了偷越國(邊)境罪,第320條規(guī)定了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即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屬于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實行行為,而非幫助行為。D選項說法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C.

【活學活用79】朱某、鹿某事先預謀殺人后勒索錢財。朱某、鹿某將女大學生陳某騙至某鎮(zhèn)大沙河邊,殺害后掩埋。后以陳女被綁架為由,向其家中索款5萬元。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張某,謊稱其和鹿某綁架了一人,為便于要錢,要求用張某的身份證辦理一張銀行信用卡。張某便將本人的身份證交給了朱某。因銀行要求本人親自辦理,張某又親自去銀行辦理了信用卡。幾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張某,讓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錢,以免索要來的錢數(shù)額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懷疑。張某便將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案發(fā)后三人被抓獲。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朱某、鹿某、張某三人構成綁架罪共犯

B.朱某、鹿某、張某三人構成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

C.朱某、鹿某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還構成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應當與故意殺人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

D.張某與朱某、鹿某二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四、脅從犯

【相關法條】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一是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要么沒有罪過,不成立犯罪;要么屬于緊急避險,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乙持槍劫持出租車司機甲,令甲將其送往某銀行實施搶劫行為的,因為甲完全喪失意志自由,不構成搶劫罪的脅從犯。

再如,民航飛機在飛行中突遭武裝歹徒劫持,機長丙為避免機毀人亡,不得已將飛機開往歹徒指定地點。機長丙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不是劫機犯的脅從犯。

三是如果行為人起先是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fā)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則應按主犯論處。

四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教唆犯及其處罰原則

【相關法條】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知識要點】

(一)共犯的處罰根據(jù)

狹義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實行犯簡稱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的觀點。

1.共犯獨立性說認為,即使正犯沒有實施犯罪,共犯也構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獨立性。

2.共犯從屬性說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實行犯)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較高,侵害法益的危險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幫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較低,侵害法益的危險較小,帶有間接性。如果正犯不構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處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須以正犯成立犯罪為前提。

共犯從屬性的結論:

甲教唆乙犯罪,乙沒有實施的,甲乙都無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預備,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預備。由于刑法一般不處罰犯罪預備,所以甲乙一般都無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中止。由于乙的中止對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未遂。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構成犯罪既遂。甲也構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實施盜竊,乙表面答應,實際上根本不想盜竊,而是實施了強奸。就盜竊而言,因為乙沒有實施,所以甲無罪。乙實施的強奸與甲也無關。

甲教唆乙實施盜竊,乙盜竊到財物后,為了抗拒抓捕轉(zhuǎn)化為搶劫。由于搶劫與盜竊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構成盜竊罪既遂。乙定搶劫罪既遂。

共犯的處罰根據(jù),在于共犯通過正犯者間接地侵害了法益,即處罰共犯者,是因為其誘使、促成了正犯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為。共犯的違法性由來于共犯行為自身的違法性和正犯行為的違法性。

(1)甲唆使乙殺害自己的,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甲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請求對甲實施重傷行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為無罪。

(3)甲唆使乙實施自傷行為的,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甲的唆使行為也不成立犯罪。

(4)犯罪人甲教唆乙窩藏自己的,不成立犯罪。

(二)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的決意,進而使其基于此決意實行犯罪的情況。

1.教唆對象。

(1)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形式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注意:傳統(tǒng)觀點無法解釋這樣的案件。例如,甲教唆不滿16周歲的警察乙刑訊逼供,乙接受教唆實施刑訊逼供行為的,按照主流觀點只能認定甲是間接正犯,但甲欠缺構成身份,不成立刑訊逼供罪;由于沒有輕傷害以上結果,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其結局是甲無罪。但該觀點無法令人接受,如果認為教唆犯的對象只要求是事實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就可以很好解決這樣的問題:甲成立刑訊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實行犯乙只是年齡不到,不負刑事責任而已。

(2)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著只能對一人教唆,對特定的二人以上實施教唆行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3)由于教唆是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jīng)產(chǎn)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乙已有盜竊犯意,甲唆使其搶劫的,成立搶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盜竊犯意,只想盜竊數(shù)千元,而甲唆使其盜竊數(shù)萬元的,甲只成立幫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在乙打算盜竊普通財物,而甲唆使其盜竊金融機構的,不認定為教唆犯。

2.教唆行為。教唆行為是指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1)唆使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2)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

(3)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犯罪的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xiàn)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當然,只有當婦女開始實施殺嬰行為時,教唆者才成立教唆犯)。

(4)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例如,甲將一把沒有裝上子彈的手槍交給乙,指示乙當場開槍殺害丙,乙接受教唆開槍射擊,因沒有子彈而未能致丙死亡。如果能夠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絕對不可能發(fā)生危害結果,則不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仍然具有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就不能否認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應以教唆犯論處。

(三)教唆犯的認定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tǒng)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chǎn)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例如,甲教唆乙實施搶劫行為,但乙到達現(xiàn)場后只實施了盜竊行為的,對甲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反之,A教唆B實施盜竊行為,但B實施了搶劫行為的,對A仍應認定為盜竊罪。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guī)定。

刑法分則規(guī)定以唆使、煽動作為實行行為的常見情形有:

(1)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p>

(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jié)嚴重的。”

(4)妨害作證罪(第307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5)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獨立罪名,而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與強迫吸毒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

(6)引誘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p>

(7)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注意:引誘幼女賣淫是獨立罪名,不是引誘賣淫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

(8)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 條第2 款):“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注意:引誘未成年聚眾淫亂是獨立罪名,不是聚眾淫亂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在給行為人定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后,在量刑時,應比照聚眾淫亂罪從重處罰。

3.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

4.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區(qū)別:

(1)侵犯的法益性質(zhì)不同(前者是社會管理秩序,后者根據(jù)所教唆的犯罪性質(zhì)確定)。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后者是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決意)。

(3)對象要求不同(前者對被傳授的對象沒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對象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內(nèi)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據(jù)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聯(lián)系:

(1)如果行為人對同一犯罪內(nèi)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chǎn)生犯罪決意的,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

(2)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對象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經(jīng)典考題57】(2009年試卷二第6題)關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唆使不滿16周歲的乙強奸婦女丙,但乙只是搶奪了丙的財物一萬元后即離開現(xiàn)場,甲應成立強奸罪、搶奪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實行犯,但可能是幫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幫助犯都是從犯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教唆犯的成立條件及其認定。

1.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其教唆的犯罪定罪處罰。甲教唆乙實施強奸行為,但乙卻實施了搶奪行為的,按照共犯獨立性說,甲成立強奸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搶奪罪的實行犯;按照共犯從屬性說,由于乙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犯罪,甲不成立犯罪,乙單獨成立搶奪罪。所以,主張甲成立強奸罪、搶奪罪的教唆犯的說法,無論按照哪種觀點,都是錯誤的。A選項說法錯誤。

2.教唆犯、實行犯與幫助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的分工不同所作的區(qū)分,在同一個犯罪中,教唆犯不可能是實行犯,也不可能是幫助犯,反之亦然。B選項說法錯誤。

3.刑法中沒有吸食、注射毒品罪,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當然不可能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實際上,按照刑法第353條的規(guī)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屬于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實行行為。C選項說法錯誤。

4.教唆犯、幫助犯與主犯、從犯是按照不同標準對共同犯罪人所作的分類,彼此之間存在交叉關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屬于主犯;其次要作用的,屬于從犯;但是幫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因為在共犯中,幫助犯只起輔助作用,不可能起主要作用,所以只能是從犯。D選項說法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D.

(四)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

(二)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guī)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理解。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按照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zhì)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zhì)完全不同。

對于教唆未遂的,適用第29 條第二款之后,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

【活學活用80】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备鶕?jù)刑法理論和上述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根據(jù)共犯的獨立性說,甲教唆乙盜竊,乙不聽教唆的,甲成立盜竊罪的教唆犯,但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B.根據(jù)共犯的從屬性說,甲教唆乙搶劫,乙實施了盜竊的,甲乙成立盜竊罪共犯,兩人都成立盜竊罪。

C.甲(25周歲)唆使乙(15周歲)盜竊,乙后來入室盜竊3萬元。甲支配了乙的行為,屬于間接正犯,二人不成立共犯。

D.甲教唆乙盜竊,乙在盜竊中被人制服。甲屬與未遂犯的教唆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guī)定。

本題正確答案為AB

【活學活用81】關于共同犯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chǎn)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成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屬于實行犯)

B.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賄買等方式指使證人作偽證的,成立偽證罪(屬于教唆犯)

C.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不是聚眾淫亂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在量刑時,應比照聚眾淫亂罪從重處罰

D.行為人明知他人將要出版淫穢書刊,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成立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屬于實行犯)

本題正確答案C

【活學活用82】根據(jù)共犯、犯罪形態(tài)等刑法規(guī)定和相關刑法理論,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崔某對張某懷恨在心,欲施報復,便購買了手提箱、雷管、炸藥等,于某日竄至本鄉(xiāng)衛(wèi)生院欲對在此護理病人的張某施爆,因有人在場遂改變主意。在崔某回家途中,劉某明知手提箱中是殺人工具,仍幫助將手提箱送回家。三日后,崔某一人將此手提箱放在張某家果園里,張某的父母開箱觀看時引爆,致使張某的父母被炸死。劉某與崔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甲為出租車司機,某日晚12時許,乙坐上甲的出租車,要求去某偏僻處,甲隨口問:“這么晚去那里干什么?”乙說:“老實告訴你,我去偷點東西。到了那里后,你等我一下,我偷完后再坐你的車回來?!奔讓⒁宜偷侥康牡?,看見乙撬門進入一商店,幾分鐘之后回到了出租上。甲又將乙送回原地。甲成立盜竊共犯。

C.甲在某一工廠實施盜竊行為時,被該廠工人乙看到,乙見狀產(chǎn)生見者有份的念頭,此時在場的還有一未看到甲行為的工人丙,乙為了不使丙知道甲的盜竊行為,故意找借口支開丙,從而使甲的盜竊行為得逞。事后,乙找到甲提出見者有份,與甲共同分贓。乙的行為成立片面共犯。

D.劉某曾多次目睹石某、張某詭秘地低價向其他商販出賣自行車,石某、張某先后以極低價格將盜竊的自行車銷售給劉某。一天,石某、張某又想把盜竊的一輛“老頭樂”助力車銷售給劉某。劉某看車后說:“這輛車我不要,你們弄輛摩托車來,我出一千元買下來?!睅滋旌?,石某、張某果然盜竊一輛“雅馬哈80型”摩托車,價值5000元。劉某以摩托車無牌照為由,只出700元收購了該輛摩托車。案發(fā)后,劉某供述:“知道石某、張某是盜竊犯,’弄’一輛摩托車就是指偷一輛摩托車。”劉某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活學活用83】關于共同犯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由于行賄罪和受賄罪屬于必要共犯,所以受賄者既構成受賄罪的實行犯,還成立行賄罪的幫助犯,屬于想象競合犯。

B.甲將A(8歲)綁架到自己家中,并向A的父親勒索財物。由于甲得知A的父親己經(jīng)報案,便打算殺害A.甲正在琢磨殺害方法時,甲的朋友乙到了甲家,甲將殺A的想法告訴乙,乙?guī)椭讱⒑α薃.甲乙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甲的行為構成綁架罪,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C.甲乙二人以共同實行搶劫的意思,甲對丙以暴力相威脅,奪走丙身上的現(xiàn)金1200元,其間乙到丙的另一房間取走財物4000元,。甲、乙成立搶劫罪的共犯(數(shù)額1200元)乙另成立盜竊罪(數(shù)額4000元)。

D.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要求行為人為當事人實施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當當事人不同意毀滅、偽造證據(jù),但甲強行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由于不屬于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所以甲不成立犯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B

【活學活用84】(T20080207)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關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成立販賣毒品罪,應當從重處罰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誘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A

【活學活用85】(2002年試卷二第37題)下列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

A.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

D.對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題正確答案為AD

【活學活用86】(2003年試卷二第37題)下列幫助、教唆行為中,能獨立構成犯罪,不按共犯處理的有哪些?

A.協(xié)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

B.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C.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D.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活學活用87】(2000年試卷二第63題)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只要有人構成受賄罪,就有人構成行賄罪

B.只要是聚眾犯罪,就有三人以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屬于教唆犯

D.只要實施的是幫助行為,就屬于從犯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活學活用88】(1999年試卷二第65題)1998年2月起,張某與許某結伙盜竊,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竊得財物價值25000元,銷贓后得贓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張某單獨作案一次,竊得現(xiàn)金5000元。1999年3月案發(fā)后,張某主動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單獨作案,竊得摩托車一輛,價值1800元。在追究張某和許某刑事責任時,張某和許某分別對下列何種數(shù)額負責?

A.張某盜竊合計31800元 B.許某盜竊25000元

C.張某盜竊30000元 D.許某盜竊12500元

本題正確答案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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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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