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3/11/26 11:59:47 來源:中大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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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 概念——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亞幼法拉底與底格里斯兩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鐫刻而成的當?shù)鼐用袷褂玫呐`制法的總稱。
二. 歷史沿革
1.分散的習慣法時期(公元前30世紀初——公元前22世紀)
www.remotepmconsultant.com考試就到中大網(wǎng)校 ——公元前三十世紀初,蘇美爾人和阿卡德人相繼建立起一批奴隸制城市國家。當時城邦國家的基本特點:(1)國家機構仍帶軍事民主制性質(2)奴隸制度還不夠發(fā)達(3)土地基本上公有(4)家庭制度方面男女絕對不平等
2.文法的初期發(fā)展階段(公元前22世紀——公元前18世紀)
——國王烏爾納姆統(tǒng)治時期制定《烏爾鈉姆法典》,這是迄今所知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也為兩河流域文字法的發(fā)展開創(chuàng)了法典化的新時代。成文法的優(yōu)點有:易于承傳;法律的高度統(tǒng)一;高度權威,由國王頒布
3. 全盛時期(公元前18世紀——公元前16世紀)
來源:www.remotepmconsultant.com ——公元前十九世紀,阿摩利人建立的古巴比倫王國興起,統(tǒng)一兩河流域。公元前十八世紀,漢莫拉比統(tǒng)治時期制定《漢莫拉比法典》,成為流傳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4. 蕭條和衰落時期(公元前16世紀——公元前6世紀)
——公元前1595年,巴比倫第一王朝為奴隸制國家赫梯所滅。楔形文字法從此走向衰落,但一直適用到公元前三世紀波斯帝國統(tǒng)治時期。
三. 基本特征
來源:www.remotepmconsultant.com 1.直接特征 由楔形文字篆刻
2.結構特征 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結語三段論式的表述方法。
3.性質特征 法律被描繪為遵從神意制定的,但法典的條文中并沒有宗教、道德規(guī)范,完全是實在的有關世俗法律關系的規(guī)定。因此,楔形文字法是世俗的法律制度,是人定法而非神定法。
4.整個法系是非常典型的東方奴隸制法律——君權神權緊密相連;土地公有;家長制十分明顯。內容涉及面較廣。
5. 大多是
司法判例的匯編,并沒有規(guī)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普遍的立法原則。
第二節(jié) 《漢莫拉比法典》(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 來源:考試大 一.制定背景(原因)
1. 政治方面:地方上各自為政和法律不統(tǒng)一造成混亂局面
2. 經(jīng)濟方面:農業(yè)、牧業(yè)、手工業(yè)和商業(yè)以及奴隸制私有關系都得到迅速發(fā)展;經(jīng)濟狀況變化,以土地為例,原先流行的王室經(jīng)濟現(xiàn)在一部分以王室經(jīng)濟出租形式給納貢人耕種,另一部分固定的分配給為王室服務的人
3. 自由民內部分化與斗爭尖銳;奴隸激增影響生產(chǎn),打擊和削弱軍事力量
二.結構體系——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
三.內容
采集者退散 1. 極力維護君主專制制度
(1) 國王是國家最高統(tǒng)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和祭祀大權于一身;還握有神權,被視為天神在人間的代表
(2) 詳細規(guī)定軍事制度并進行重大改革
(3) 對宮廷和神廟的財產(chǎn)加以特殊保護
2. 充分保護奴隸主對財產(chǎn)和奴隸的所有權
(1) 詳細規(guī)定盜竊罪
(2) 法典將奴隸視為權力客體
(3) 公開確認自由民之間的權利和地位的不平等,自由民分為享有充分權利的與不享有充分權利的自由民,即阿維魯和穆什根努
(4) 包含大量調整手工業(yè)和商業(yè)方面的規(guī)范——最根本手段是契約
·買賣契約 標的是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禁止流轉的財產(chǎn),其中包括奴隸;具有注重形式的特點
·租賃契約 標的主要是錢款和谷物;顯著特點: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如土地租賃大多是短期的,租期一般是一年,園圃的期限可延長至五年//法典對出租者尤其是土地出租者的利益嚴加保護//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租金相當高
中大網(wǎng)校 ·借貸契約 標的主要是錢款和谷物;為緩和社會矛盾,廢除了終身債務奴役制度,將債務奴役的期限定為三年,法典對高利貸的借貸利率進行了一定限制
·勞務契約 釀酒,造船,建筑,獸醫(yī)
(5) 維護家長制,確認家長對妻子和兒女的特權
·婚姻關系實行的是具有買賣性質的契約婚姻
·夫妻關系是不平等的
·子女在家庭中沒有獨立地位
·財產(chǎn)只在家庭范圍內繼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繼承權
(6) 保持原始公社制度的殘余痕跡
·土地所有制長期實行國有制即王有制
·保留血親復仇和同態(tài)復仇的遺跡
·對于在特定場合下發(fā)生的犯罪行為可自立救助,不必通過法院處理
·神明裁判
四. 歷史地位
1. 對于鞏固古巴比倫王國的中央集權制起重要作用,促進其政治、經(jīng)濟等各方面發(fā)展
2. 為后世學者研究兩河流域乃至整個東方世界保留重要寶貴的原始資料
3. 在古代東方法制史上起承上啟下作用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