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wǎng)校司法考試網(wǎng)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知識要點】
(一)概述
1.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基于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實施的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三特征:
(1)有體性:身體活動包括舉動和靜止,不包括犯意形成與流露。
注意區(qū)別言論與發(fā)表言論(言論屬于思想、觀念的范疇,但發(fā)表言論屬于行為的范疇)。
(2)有意性:刑法只調(diào)整有意識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為,而不包括反射動作、睡夢中的舉動等等。
(3)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無害的身體舉止不會被規(guī)定在刑法中。其社會危害表現(xiàn)為法益侵犯性,包括對法益的實際侵犯和侵犯危險。
注意: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觀事實作為標準來判斷,而非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為標準進行判斷。具體來說,應以行為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為基礎(chǔ),并對客觀事實進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棄阻止結(jié)果發(fā)生的事實),同時站在行為時的立場,原則上按照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2.刑法上的行為包括實行行為、預備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其中實行行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為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為。
(1)實行行為的判斷標準: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觀構(gòu)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緊迫性(“著手”屬于實行行為的起點)。實行行為通常是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但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行為并不一定是實行行為,有可能屬于預備行為。
第二,屬于類型性的法益侵害行為,即從社會相當性上評價屬于社會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為。
例如,甲為了殺害乙,勸乙乘坐飛機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難,結(jié)果乙果真死于飛機事故。乘坐飛機盡管具有一定危險性,但這種危險屬于社會生活允許的危險,勸他人乘坐飛機的行為并不屬于刑法要禁止的行為。
(2)實行行為與其他刑法理論的關(guān)聯(lián):
第一,影響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區(qū)分:如果已經(jīng)著手實行行為,絕對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第二,影響犯罪未遂與不可罰的不能犯地區(qū)分:如果沒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存在,那就沒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響因果關(guān)系的判斷;因果關(guān)系是討論實行行為與實害結(jié)果之間的關(guān)系,如果沒有實行行為,那么實害結(jié)果就只能是另一實行行為或者自然事件導致。
例如甲為了殺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獵時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檢查獵槍時,槍支走火導致乙死亡。本案中甲在殺人故意支配下只實施了預備行為,所以死亡結(jié)果不能歸于故意殺人行為;導致乙死亡的只能是過失的實行行為。本案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故意殺人罪)處罰。
第四,影響共犯人的分類:共同犯罪人根據(jù)分工不同,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3)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行為人以自身的直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實行犯)。
行為人通過支配他人進而支配犯罪事實的的,是間接正犯(間接實行犯)。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法條變點匯總
更多關(guān)注: 考試教材 在線模考 報考指南 歷年真題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