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行政應急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行政應急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運用行政緊急權力控制突發(fā)緊急事態(tài)以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制度。行政應急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出現了突發(fā)緊急事態(tài),而且該事態(tài)達到了運用平時的行政管理手段無法應對的程度;(2)有權國家機關依法啟動緊急程序,授權政府依法運用緊急權力、采取緊急措施;(3)在進入緊急狀態(tài)下,某些憲法和法律的條款處于中止狀態(tài),公民的某些憲法權利和法律權利處于中止狀態(tài)、某些公民權利受到比平時狀態(tài)更多的限制。
行政應急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三項:
(1)法治原則。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tài)下所擁有的行政緊急權力可以使憲法和法律的某些條款處于中止狀態(tài),也就是公民的某些基本權利處于克減狀態(tài),如果不對這種特殊狀態(tài)下的行政權力預先在法律上作出設定,不規(guī)定這種特殊權力行使時的條件和程序,這種權力必然會被濫用。
(2)人權保障原則。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tài)下之所以要擁有行政緊急權力,是為了迅速恢復秩序,保障人權;而行政機關擁有行政緊急權力也可能侵犯人權。因此,行政機關在采取行政應急措施時,必須從人權保障出發(fā)。
(3)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采取的行政應急措施必須是以應對緊急事態(tài)、恢復秩序為目的;行政機關所采取的行政應急措施必須是對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最低限度損害的措施;行政機關所采取的行政應急措施必須是為了保護更大利益,才可以犧牲更小的利益。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范圍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進入緊急狀態(tài);國務院有權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部分地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需要采取行政應急措施的緊急事態(tài)通常有嚴重的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公共衛(wèi)生、經濟危機、社會沖突等。
(二)行政應急措施
根據行政機關所采取的行政應急措施對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產生的影響,可以將其分為以下三類:
1.授益性行政應急措施。即行政機關為在緊急事態(tài)中受害的公民或者組織提供救助和保護的措施。如提供救助物質、食品、醫(yī)療措施等。
2.負擔性行政應急措施。即行政機關臨時性征用公民或者組織的物質、人力、房屋、土地等。
3.限制性行政應急措施。即行政機關對公民或者組織的憲法權利或者法律權利作出必要的限制的措施。如在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的情況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自由處于中止狀態(tài);在出現嚴重公開衛(wèi)生事件時,某些公民或者某個區(qū)域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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