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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行政復議法
我國《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一、行政復議特征與原則
(一)行政復議特征
1、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
2、是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
3、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又審查其適當性
5、以書面審理為主要形式
6、以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復議原則
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P432)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2、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組織或法人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掌握P434)
5、形式:書面申請、口頭申請
6、管轄:(掌握P434)
(1)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上級地方政府管轄--對地方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3)省級政府派出機構管轄;(4)本機關管轄;(5)其他特殊管轄
7、行政復議申請的限制(掌握P435)
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
(2)按規(guī)定應當先進行行政復議的
8、受理(掌握P435):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自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3)申
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行政復議決定
(一)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掌握P436)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3)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4、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三)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自覺履行、期限履行、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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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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