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第四部分法律知識第七章票據法和證券法第一節(jié)票據法中票據法概述的內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tǒng)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第七章 票據法和證券法
第一節(jié) 票據法
一、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及其特征
票據法所指的票據,是狹義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貨幣債權證券
2.票據是嚴格要式證券
3.票據是流通證券
票據具有流通性,票據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轉讓、流通。
4.票據是無因證券
5.票據上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二)票據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匯兌作用
3.信用作用
4.融資作用
(三)票據的種類
1.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兩種。
2.本票----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四)票據法的概念及特征
票據法特征:
1.強行性特征
2.技術性特征
(五)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簡稱票據關系----指票據當事人依據票據法律規(guī)范所形成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1.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指通過實施票據行為,取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關注:票據當事人分類:
(1)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指依票據出票行為而直接產生的當事人,如匯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指在票據簽發(fā)以后基于其他票據行為參加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等。
(2)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指有權請求支付票載金額的權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債務人----指有義務向持票人支付票載金額的責任人。
債務人又可以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前者是指負有付款義務的債務人,如匯票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負有擔保付款義務的人,如匯票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3)前手和后手
凡票據上位于某一特定當事人之前的當事人稱為前手,位于其后的當事人則為后手。
2.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
指票據記載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
3.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
指票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據權利和承擔的票據義務。
票據權利和義務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付款請求權和付款義務;
第二層次是追索權和償付義務。
(六)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指由票據法規(guī)定,與票據行為有密切聯(lián)系但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又稱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指民法上與票據有關但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
這類關系不是票據法律關系,而是產生票據法律關系的原因和前提條件。它是產生票據關系的基礎,故稱為票據基礎關系。
(七)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行為----指能夠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要式法律行為,即以承擔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
包括出票、背書、保證、承兌等。有些票據行為是各種票據共有的行為,如出票、背書、付款等,有的是某種票據所獨有的行為,如承兌是匯票所獨有的行為。
票據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票據行為具有要式性
(2)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
(3)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
(4)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
2.票據行為的種類
票據行為可以分為主票據行為和從票據行為兩大類:
(1)主票據行為,又稱基本票據行為,是指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fā)生的行為。
主票據行為僅指出票行為,它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包括簽發(fā)票據和交付票據兩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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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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