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審計師考試時間:2013年10月13日。為幫助各位考生系統(tǒng)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小編特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復習有所幫助 !
知識點八、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第三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即行政相對人。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4.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5.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6.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7.第三人是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自 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自障礙消除之日)
(三)行政復議的申請形式:書面或口頭申請。
(四)行政復議的管轄
1.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垂直領導的必須向上一級)
2.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管轄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地區(qū)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本機關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做出最終裁決。
5.其他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 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 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行政復議申請的限制
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內(nèi)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六)行政復議的受理
1.行政復議機關5日內(nèi)審查
2.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出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4)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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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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