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整理了2012年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之《法律基礎知識》輔導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三、稅收征管法
我國《稅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開始施行,1995年做了第一次修訂,2001年進行了全面修訂。
(一)稅務管理(P467)
1、稅務登記管理。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fā)證。
2、賬簿、憑證管理
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發(fā)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帳簿。帳簿等相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3、發(fā)票管理
發(fā)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內開具,超出此范圍經營的,應當開具經營地的發(fā)票。
4、納稅申報管理
(二)稅款征收(掌握P470)
1、稅款征收的主要內容
(1)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開
征、停征、多征、少征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2)未扣繳義務人必須按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劾U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
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
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欲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
(4)納稅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并經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減
稅、免稅審批機關審批。
2、稅款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以及核定應納稅額等方式
3、稅款征收保障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且不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
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強制執(zhí)行措施
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
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且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強制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上述強制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3)稅收優(yōu)先制度
①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②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執(zhí)行。
③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4)代位權、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三)稅務檢查(略)
(四)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責任(P472)
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罰款額度: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扣繳義務人罰款額度: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偷稅行為、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罰款額度: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罰款額度:騙取稅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4、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
由于金融機構行為導致稅款流失。罰款額度: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單位);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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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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