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統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3日,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學習統計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統計師考試的教材重點,小編特編輯了2013年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是統計法基本精神的體現,是統計法所調整的統計法律關系的集中反映,是貫穿于整個統計法律規(guī)范,對各項統計法律制度和所有統計法律規(guī)范起統率作用的準則。它反映的是統計活動最基本的要求,對各種統計活動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它是統計法的基礎,又是統計法區(qū)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依據。
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一般來講,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統計體制方面,國家應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管理體制。
所謂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是指中央統計機構組織實施全國的基本統計工作,并對全國的工作進行強有力的領導、管理和協調。統計工作的統一性,最關鍵的就是統計管理體制的集中統一。
二是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應當是統一的。新《統計法》強化了這一要求。一是賦予國家統計局對補充性部門標準的審批權,《統計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二是賦予統計調查制度明確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條中明確規(guī)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統計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做出規(guī)定;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三是統計資料應當依法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是國家和社會的重要信息資源,是統計活動的直接成果。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在統計資料方面的體現就是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對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得到的有關統計資料,應當由對該資料具有管理權限的有關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統計資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數出多門。
保障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原則
保障統計工作獨立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一、統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統計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guī)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jiān)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了領導干部的“三個不得”,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獨立單設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獨立的統計機構”的主要標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中,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單設的職能機構;二是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行使統計工作職權,獨立履行統計工作職責;
三是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范圍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獨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財、物。
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對于統計機構正確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法定的義務,維護統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統計工作的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統計機構的職責是法定的
是指統計機構的職責是由統計法律法規(guī)來確定的,或者說統計機構具有法定的職責。
二、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其職權,既不能放棄職權,更不能放棄職權、濫用職權
一方面,統計機構的職權是統計法律法規(guī)賦予統計機構的神圣職責,統計機構不能放棄。
另一方面,統計機構應當在統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權內行事,既不能超載職權,更不能濫用職權。
第三,統計機構在行使職權時,不僅應遵循實體法的規(guī)定,還應該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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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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