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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污染土
6.10.1 由于致污物質侵入改變了物理力學性狀的土,應判定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類名稱前冠以“污染”二字。
6.10.2 污染土場地包括可能受污染的擬建場地、受污染的擬建場地和受污染的已建場地三類.污染土場地的勘察和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查明污染前后土的物理力學性質、礦物成分和化學成分等;
2 查明污染源、污染物的化學成分、污染途徑、污染史等;
3 查明污染土對金屬和混凝土的腐蝕性;
4 查明污染土的分布,按照有關標準劃分污染等級;
5 查明地下水的分布、運動規(guī)律及其與污染作用的關系;
6 提出污染土的力學參數(shù),評價污染土地基的工程特性;
7 提出污染土的處理意見。
6.10.3 污染土的勘探點和采取試樣間距應適當加密。當有地下水時,應在勘探孔的不同深度采取水試樣。
6.10.4 污染土的承載力宜采用載荷試驗和其他原位測試確定,并進行污染土與未污染土的對比試驗。
6.10.5 污染土的室內試驗宜包括下列內容:
1 根據(jù)土在污染后可能引起的性質改變,增加相應的物理力學性質試驗項目;
2 根據(jù)土與污染物相互作用特性,進行化學分析、礦物分析、物相分析,必要時作土的顯微結構鑒定;
3 進行污染物含量分析、水對混凝土和金屬的腐蝕性分析;
4 考慮土與污染物相互作用的時間效應,并作污染與未污染和不同污染程度的對比試驗。
6.10.6 對污染土的勘探測試,當污染物對人體有害或對機具儀器有腐蝕性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6.10.7 污染土的巖土工程評價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劃分污染程度并進行分區(qū);
2 評價污染土的變化特征和發(fā)展趨勢;
3 判定污染土、水對金屬和混凝土的腐蝕性;
4 評價污染土作為擬建工程場地和地基的適宜性,提出防治污染和污染土處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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