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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下水作用的評價
7.3.1 巖土工程勘察應評價地下水的作用和影響,并提出預防措施的建議。
7.3.2 地下水力學作用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對基礎、地下結構物和擋土墻,應考慮在最不利組合情況下,地下水對結構物的上浮作用,原則上應按設計水位計算浮力;對節(jié)理不發(fā)育的巖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經驗或實測數(shù)據(jù)時,可根據(jù)經驗確定;有滲流時,地下水的水頭和作用宜通過滲流計算進行分析評價;
2 驗算邊坡穩(wěn)定時,應考慮地下水及其動水壓力對邊坡穩(wěn)定的不利影響;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響范圍內,應考慮地面沉降及其對工程的影響;當?shù)叵滤换厣龝r,應考慮可能引起的回彈和附加的浮托力;
4 當墻背填土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驗算支擋結構物的穩(wěn)定時,應根據(jù)不同排水條件評價靜水壓力、動水壓力對支擋結構物的作用;
5 在有水頭壓差的粉細砂、粉土地層中,應評價產生潛蝕、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
6 在地下水位下開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時,應根據(jù)巖土的滲透性、地下水補給條件,分析評價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對基坑穩(wěn)定和鄰近工程的影響。
7.3.3 地下水的物理、化學作用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對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結構,應評價地下水對混凝土、金屬材料的腐蝕性,評價方法按本規(guī)范第12 章執(zhí)行;
2 對軟質巖石、強風化巖石、殘積土、濕陷性土、膨脹巖土和鹽漬巖土,應評價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產生的軟化、崩解、濕陷、脹縮和潛蝕等有害作用;
3 在凍土地區(qū),應評價地下水對土的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7.3.4 對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施工中地下水位應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
2 降水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顆粒的流失;
3 防止深層承壓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壓水頭。
7.3.5 當需要進行工程降水時,應根據(jù)含水層滲透性和降深要求,選用適當?shù)慕档退环椒?。當幾種方法有互補性時,亦可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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