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令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內容的本質區(qū)別,則推定為未變更。
2.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合同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變更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變更合同主體。
(1)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三種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債權讓與后,該債權由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取代讓與人(原債權人)成為新債權人,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債權也一并轉移給受讓人,例如抵押權、留置權等。為保護債務人利益,不致其因債權轉讓而蒙受損失,凡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例如同時履行的抗辯權等),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人轉移義務后,原債務人可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僨務人享有,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承擔。
(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處理,適用上述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五)合同終止
1.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使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_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發(fā)生不能履行情況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1)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解除的條件可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1)約定解除條件。包括:
①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條件。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如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并且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若對方對解除合同持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在解除時應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3.合同債務抵銷
抵銷是當事人互有債權債務,在到期后,各以其債權抵償所付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法之一。
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之外,當事人應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債務履行往往要有債權人的協(xié)助,如果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不能履行債務,使債務人總是處于隨時準備履行債務的局面,這對債務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guī)定了提存制度,并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情況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六)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與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如果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或者雖訂立過合同,但合同無效或已被撤銷,那么,當事人不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貫徹損益相當的原則。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在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xù)按照原合同約定的主要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續(xù)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首選方式。
①違反金錢債務時的繼續(xù)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②違反非金錢債務時的繼續(xù)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b.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C.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果合同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辦法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及減少價款或者增加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各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1)合同當事人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七)合同爭議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狀況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1.和解與調解
和解與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常用和有效_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1)和解。和解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后,在沒有第三人介人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fā)生的爭議進行商談并達成協(xié)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和解方式簡便易行,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作,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2)調解。調解是指合同_事人于爭議發(fā)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據事實、法律和合同,經過第三者的說服與勸解,使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xié)議,從而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與和解相同,調解也具有方法靈活、程序簡便、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不傷害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等特征,而且由于有第三者的介人,可以緩解發(fā)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便于雙方較為冷靜、理智地考慮問題。同時,由于第三者常常能夠站在較為公正的立場上,較為客觀、全面地看待、分析爭議的有關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從而有利于爭議的公正解決。
參與調解的第三者不同,調解的性質也就不同。調解有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庭調解三種。
2.仲裁
仲裁是指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fā)生后由其
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按照仲裁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于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zhí)行裁決。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3.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過調查、做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爭議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
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并依法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