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會員單位在辦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業(yè)務時,應當執(zhí)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資金賬戶開戶、掛失、銷戶、變更及資金存取。
(二)基金賬戶的開戶、銷戶和變更。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和變更。
(四)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五)轉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銷指定交易。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簽約、變更存管銀行、修改銀行賬戶資料。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資金密碼的掛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戶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證券、期貨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監(jiān)管部門核準的其他業(yè)務。
第九條 會員單位應當制定客戶開戶和復核的內部制度和流程,并統(tǒng)一印制客戶開戶及辦理相關業(yè)務所需文件。
第十條 證券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guī)則》、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xié)議指引》等規(guī)定,基金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yè)務指南》等規(guī)定,加強對客戶賬戶的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在為客戶辦理本指引第八條所列業(yè)務時,應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一)要求客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稱。
(二)不得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賬戶或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在為客戶辦理業(yè)務過程中,如發(fā)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公司資料虛假,或存在可疑之處的,應拒絕辦理。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客戶以前開立的賬戶有假名情況,應立即要求客戶重新開立真實身份的賬戶,如客戶拒絕,應采取停用賬戶的措施。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在為個人客戶開立賬戶或辦理其他業(yè)務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審查、核對相關文件,并在開戶申請書、業(yè)務申請資料和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
(一)客戶本人辦理的,應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后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并保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客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要求代理人出示經公證的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后,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為機構客戶開立賬戶時,應當核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并在開戶申請書、業(yè)務系統(tǒng)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同時按規(guī)定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的原件或蓋有客戶公章的復印件。機構客戶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會員單位不得為其開立賬戶。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利用賬戶資料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錄入以下客戶信息,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一)個人客戶。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職業(yè)、聯(lián)系地址、郵政編碼、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機構客戶。包括機構客戶的名稱、注冊地址、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機構客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證照名稱、資格許可事項、證照或許可證號碼和有效期限、發(fā)證單位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yè)務人員的姓名、聯(lián)系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獲知機構客戶及其具體經辦人、授權代理人,以及個人客戶的有關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立即予以確認并在相關系統(tǒng)中更新客戶信息,并保存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經檢查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利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互聯(lián)網絡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柜臺方式的交易服務時,應采取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和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以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六條 在與客戶的業(yè)務關系存續(xù)期間,會員單位應當采取持續(xù)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應當要求客戶進行更新??蛻魶]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會員單位認為必要時,應限制客戶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會員單位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協(xié)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會員單位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在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要求客戶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
(三)回訪客戶。
(四)實地查訪。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會員通過基金代銷機構等第三方機構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通過合同、協(xié)議或其它書面文件,明確規(guī)定第三方機構在識別客戶身份及反洗錢監(jiān)控方面的職責,要求第三方機構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并督促其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會員可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基金代銷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第三方機構沒有嚴格執(zhí)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會員有權要求其改正,并向相關監(jiān)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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