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管理
特殊藥品指的是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國務院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對它們進行管理。
1.麻醉藥品的管理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xù)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常用的有阿片、嗎啡、哌替啶(度冷丁)等。其管理要點有:
①麻醉藥品只限于醫(yī)療、教學和科研使用;
②具備相應條件并申請后經過批準的醫(yī)療機構才能使用麻醉藥品;
③使用麻醉藥品的醫(yī)務人員應是執(zhí)業(yè)醫(yī)師并經考核能夠正確使用麻醉藥品取得麻醉藥處方權;
④麻醉藥品的每張?zhí)幏阶⑸鋭┎坏贸^一次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不超過7日量;
⑤對麻醉藥品要有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賬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處方保存3年備查。
2.精神藥品的管理
精神藥品系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tǒng),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xù)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有咖啡因、丁丙諾非、司可巴比妥等;第二類精神藥品主要為安眠藥,如巴比妥、阿普唑侖、地西泮(安定)、艾司唑侖(舒樂安定)、甲丙氨酷(眠爾通)等,另外還包括丙氧氨酚等。
其管理要點有:
①第一類精神藥品只限指定的醫(yī)療機構中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可供各醫(yī)療機構使用;
②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
③處方應保存2年備查;
④醫(yī)療機構應建立精神藥品收支賬目,定期盤點,做到賬物相符,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毒性藥品的管理
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簡稱毒性藥品),是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目前包括毒性中藥(指原藥材及其飲片)27種,毒性西藥(指原料藥)11種。
其使用管理的要點有:
①加工炮制毒性中藥,必須按照《藥典》和《炮制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進行;
②醫(yī)師開具毒性藥品處方,只允許開制劑,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③調配處方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按醫(yī)囑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員和復核人員雙簽名,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
④處方應保存2年備查;
⑤建立和完善保管、驗收、領發(fā)、核對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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