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藥處方的書寫要求
(1)按照中醫(yī)診斷(包括病名和證型)結果,辨證或辨證辨病結合選用適宜的中成藥。
(2)中成藥名稱應當使用經(jīng)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醫(yī)院中藥制劑名稱應當使用經(jīng)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3)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常規(guī)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4)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單位,溶液制劑、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劑量。
(5)每張中成藥處方不得超過 5 種藥品,每一種藥品應當分行頂格書寫,藥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藥物應當避免重復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藥不宜疊加使用。
(6)中藥注射劑應單獨開具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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