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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沖刺精講講義(1)

發(fā)表時間:2012/9/4 9:10: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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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蛘哒f,法律關系是指被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因而調整它的法律規(guī)范也是多種多樣的,如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民事法律關系或民商法律關系;調整行政管理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行政法律關系;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稱為經濟法律關系。它們也可以稱為民法關系、行政法關系、經濟法關系等。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

(1)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法律關系主體的數目因法律關系的具體情況而定,但任何一個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因為最少要有兩個主體,才能在它們之間形成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什么人或者組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是由一國法律規(guī)定和確認的。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法律關系主體包括:

①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見的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參加的法律關系非常廣泛。在我國,還有一類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等,也可參與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如經濟法律關系。

②機構和組織(法人)。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二是各種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地稱為法人。

③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在國內,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唯一和統一的主體;在國際法上,國家則是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④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以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條約為依據,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依法享有權力的主體稱為權力主體。如公民享有繼承權,也可以放棄繼承;財產所有權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權或妨礙其所有權行使行為的權力。

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承擔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依法承擔義務的主體稱為義務主體。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是指以積極的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稱為積極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等。義務主體不得作出某種行為是指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稱為消極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等。

法律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兩個方面,是密切聯系不可分離的.

共同處于法律關系這一統一體中。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義務又都是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設定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大多數民商法律關系中,各方主體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如買賣關系中.買方承擔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同時享有獲得賣方出售物的權利;賣方享有獲得買方價款的權利,同時承擔向買方支付出售物的義務。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當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時候,權利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來保障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給予保護。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或義務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權利和義務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體現和落實。如果沒有客體,權利與義務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標和載體,無所指向,也就不可能發(fā)生權利與義務。因此,客體也是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法律關系客體的內容和范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具備的特征是:能為人類所控制并對人類有價值。只有具備這樣的特征才適宜由法律調整,才能成為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和作用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①物。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實物形態(tài)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機器、各種產品等;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②精神產品。精神產品也稱精神財富或者非物質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知識產品也稱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腦力勞動創(chuàng)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精神財富。如著作、發(fā)現、發(fā)明、設計等,它們分別為著作權關系、發(fā)現權關系、發(fā)明權關系、商標權關系的客體。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形態(tài)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像、錄音等,就是記錄、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形式。它的價值不在于它的物質載體價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術能夠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帶來經濟效益,它是一種知識財富。道德產品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民、法人榮譽權的客體。

③行為。行為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不是指人們的一切行為,而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tài),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質體現。隨著現代科技和醫(yī)學的發(fā)展,輸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與卵子提取、人體解剖等現象大量出現,人體器官買賣和捐贈等活動也日益增多,人體(部分或整體)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但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販賣或拐賣人口,禁止買賣婚姻;二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話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就屬違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為;三是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如有監(jiān)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三)法律事實

任何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主體只是法律關系產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化:法律事實則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具體條件,只有當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法律事實發(fā)生時,才會引起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依據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fā)戰(zhàn)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雖屬人的行為引起,但其出現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自然災害可引起保險賠償關系的發(fā)生或合同關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撫養(yǎng)關系、戶籍管理關系的發(fā)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撫養(yǎng)關系、婚姻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的消滅,繼承關系的發(fā)生;重大社會變革可引起多領域法律關系的變化。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它們的出現都是不以人們(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其對應的是“非法律行為”,即不受法律調整、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簡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多種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這是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內容要求,即行為的法律性質所作的分類。合法行為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與法律規(guī)范內容要求相符合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要求、應受懲罰的行為。

(2)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這是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對法律行為所作的分類。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是指以積極、主動作用于客體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則指以消極的、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這是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所作的分類。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非表示行為,是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種事實狀態(tài)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fā)現埋藏物等。

(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這是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類。單方行為,是指由法律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為,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方法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等。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非要式行為,是指無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tài),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自主行為,是指法律主體在沒有其他主體參與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是指法律主體根據法律授權或其他主體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從事的法律行為。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預習解析三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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